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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辦法實施要點
高雄市鳳山社區大學志工辦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訂定

壹、 宗旨:鳳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員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校務發展與公共參與,特訂定本辦法。
貳、 資格與任用
一、 本校志工須為學員身分,並依規定完成見習,且領有本校志工證者。
二、 對於推動終身學習與公共參與有高度熱忱願意主動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 任用流程:
1. 面試需備:二吋彩色照片2張(一張列冊、一張證件)、志工基本資料表。職前訓練:志工報名後需參與見習2小時,確定資格後,再參加本校辦理訓練2小時方能正式提供服務
2. 服務內容:協助社大校務運作、活動及課程等相關行政事項。
參、 訓練:依照「校務運作」、「課程與教學」、「公共參與」等主題辦理如「鳳山社大簡介」、「鳳山社大課程規劃」、「四大學群宗旨」等課程。

肆、 評量與獎勵:本校每學期遴選服務表現及態度優異之績優志工,並頒發獎狀乙只,並進行志工服務評量,依據服務實際狀況及服務態度,決定是否續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續任:
一、 品行不良經查屬實者。
二、 服務期間有重大過失,經督導糾正仍未改善者。

伍、 志工福利:服務時數累積達10小時者,可獲本校課程一學分免費優惠。(可累計,不分年限)
陸、 本辦法經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如欲變更辦法亦須經會議通過。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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