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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成立暨活動實施要點
高雄市鳳山社區大學社團成立暨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訂定

壹、 宗旨:為鼓勵鳳山社大學員深化學習內涵,藉著自主、利他、共好之精神籌組社團,以激發團隊精神,積極參與社區服務或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貳、 對象:本校學員。
參、 成立依據:
一、 須具有成人教育上之價值。
二、 申請人數:應有十人以上聯名發起
三、 成立申請:發起人應先擬具完整計畫,填寫「鳳山社區大學社團成立申請書」,敘明社團名稱、成立宗旨、指導老師、組織架構、活動概況、場地、時間、次數、所需經費與來源、參加人員名冊等,連同社團成立籌備會會議紀錄、社團組織辦法送校方核定後始准成立。
肆、 入社登記:
一、 每一社團招生報名由各社團自理,但需在每學期第二周將社員名單送交校方存檔。
二、 各社團招生主要對象應為本校學員,且曾於本校春季或秋季班上過一期以上之課程。
三、 各社團於每學期第二周向校方繳交社團簡介及社團聯繫人資訊,以便校方協助社團宣傳。
伍、 社團組織:
一、 各社團設社長一人、副社長、財務管理各一人,於社員大會時,由社員互選產生,綜理社務。其餘幹部由社團另依需求設立,可於社長產生後由社長自行遴選。
二、 社團如需聘任指導老師,可由校方頒發聘書。
陸、 社團會議:
一、 常會:
1. 第一次常會─各社團應於年度開始即行集會,選舉社長及副社長、財務管理。
2. 應依辦法規定定期召開社員大會,並邀請校方派員列席。
二、 臨時會:各社團於年度內,視活動推展狀況,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三、 每次會議紀錄須送交校方存檔。
柒、 社團活動:
一、 鳳山社大所有社團成立後,必須以鳳山社大的名義,參與各項社大或社區活動及重要會議。
二、 社團應於校方指定時間內,將活動計畫書以電子檔方式送交校方存檔。
三、 活動計畫必須符合社團宗旨,並具公共事務性質。
四、 若欲舉辦或暫停社團活動,需經過半數以上社員同意,並於決議後告知校方。
五、 各社團每次活動集會後應撰寫活動成果報告,於每學期期末彙集整理,並於學期結束前送交校方存檔。
捌、 經費:
一、 社團可依辦法規定向社員收取社費,額度由各社團另訂之。
二、 各社團得借用學校現有場地、設備,惟冷氣費則依當時社大規定,按照學分比例計算,向社團收取。如須另外添購設備或租借場地,應由各社團自行負擔。
三、社團欲向校方提出計畫申請補助,可提出申請,並於計畫後檢具相關成果、照片及單據向校方請款。
玖、 場地、器材管理:
一、 社團利用本校教室空間活動時,應事先申請及不影響課程使用為原則。必要時,校方得以向社團收取場地使用費。
二、 社團如需對外交涉,鳳山社大得提供發文服務。
壹拾、 考核:
一、 社團之定期活動,社大得指派人員查視活動情形,作為社團運作成效之參考依據。
二、 各社團之活動應有詳實記錄,並由各社團之文書詳加分類歸檔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三、 為使本校社團健全發展,第肆、陸、柒、捌項所規定資料應如期繳交,如經本校辦公室提醒仍未如期繳交,本校即不再提供行政服務及補助,未改善前不得以本校社團名義對外活動,如繼續在外活動,其後果自行負責,本校一概不予承認。
四、 社團如有以下情形,校方得逕行解散:
1. 活動績效不佳,經輔導而未見改善者。
2. 社團之活動有嚴重違反規定、社團輔導管理辦法或影響鳳山社大校譽者。
3. 其他經校方考核未通過,或與本校辦學精神不符者。
4. 社團如欲中止,應召開社員大會,並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半數以上社員同意方得中止,中止後之社團財產應無條件捐與校方。
壹拾壹、 本辦法經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如欲變更辦法亦須經會議通過。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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