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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動生活教育促進會

會計管理辦法設置要點

一、財務會計工作注意事項
(一)會計憑證之處理:
1.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或授權代簽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不得為同 一人員擔任。
2. 會計憑證須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3. 摘要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應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4. 歸屬之會計科目、細目應符合人民團體相關管理辦法。
5. 金額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6. 收入傳票之繳存帳戶正確且適當,各項收入按規定辦理。
7. 支出傳票之受款人與原始憑證人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8. 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應齊全,但專案主持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9. 傳票應按其類別以造具之日期先後次序編號,編號不得重號或缺號情形。
10.記帳憑證及單據於出納執行完畢後應如期送回會計單位,送回時應查對 相關憑證是否齊全、無缺,有否將收付款日期及編號註記於傳票,以利查考。

(二)會計簿籍之處理:
1.各類帳簿之設置,須與所訂人民團體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2.各類帳簿之記載須與傳票相符,務求整潔、端正,過頁、結轉、劃線、註 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依照規定辦理。
3.各種明細帳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須相符。
4.各種帳簿之首頁,須標明帳簿名稱、冊次、啟用日期,並由專案主持人及 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5.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不得重號或缺號情形。
6.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
(1) 會計年度終了時。
(2) 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3) 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4) 專案結束時。
7.結帳前應為下列各項之整理記錄:
(1) 所有預付、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帳各事項之整理 記錄。
(2) 應屬本期內之收入及費用等整理記錄。
(3) 其它應列為本期內之餘絀及已發生之資產負債而尚未入帳事項之整理記錄。
8.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收入、支出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本期餘絀」科目計算餘絀。
(2) 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下期各該科目。

(三)會計檔案之處理:
1. 傳票、簿籍之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應安全妥善。
2. 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依編號裝訂,另加封面封底,彙訂成冊, 並於封面詳計年、月、日,如原始憑證抽送有關單位,則抽證人應在記 帳憑證上蓋章負責。
3. 原始憑證得與記帳憑證分別保管,但在記帳憑證上應註明,在原始憑證 上應註明記帳憑證號數,以備查考。
4.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佈或令行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屆滿 十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教育部及審計部之同意,得予銷燬。 如有特殊原因,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5.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體暨處理手 冊,自總決算公佈或令行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屆滿保管期限得列冊 報請同意,得予銷燬。但日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6.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時,應即報主管機關。

(四) 會計基礎除另有規定外,應採權責發生制,使能正確表達財務狀況及 營運績效,並輔以收付實現制與契約責任制。
(五) 會計期間所採用會計方法均應一致,俾會計結果便於比較分析。
(六)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 之,並報告主管或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應報告上級主管。不為異 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三、會計業務職掌表
協會會計業務
1.會務基金會計帳務系統之管理。
2.會務基金收支傳票之編製、帳務處理。
3.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
4.會務基金財務調度。
5.各單位預算分配之辦理。
6.營繕工程、財物購置辦理招標、比價、議價之監辦及監驗。
7.各類收據之印製、銷號等之管理。
8.銀行存款帳戶之查對。
9.財產帳之複核。
10.收據之印製、銷號及管理。
11.雜項支出單據之審核。
12.保證金退還之審核。
13.零用金及財物抽查。
14.其他

其他
社大會計業務
1.年度概、預算之擬編。
2.教育部等補助經費單據之審核、整理及結報。
3.各項專案計畫及補助經費單據之審核、整理及結報。
4.校務基金各類支出申請案及經費之控制。
5.合作計畫之預算控制及支出憑證之審核。
6.承辦計畫相關物品購置之監標及監驗。
7.承辦計畫經費業務調度及銀行帳戶之查對。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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