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山社區大學組織章程
104年1月27日第二屆第5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動生活教育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接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委託,依「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承辦高雄市鳳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並據以訂定高雄市鳳山社區大學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成立宗旨
一、 協助社區大學之推動,推廣終身學習,開展學習視野。
二、 協助社區人才之養成,推動社區營造,帶動城鄉發展。
三、 協助青年社群之培力,培養青年參政,促進公民參與。
第二章 校務行政組織與職掌
第三條 校長
本校置校長一人,由理事會同意,理事長聘任;對內綜理校務並執行校務會議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校。
第四條 行政組織
本校設行政組織及專職人員若干人,包括執行秘書、出納及會計,其主要職掌如下:
一、 執行秘書:課程規劃、教師經營、班級經營、社團經營、社區營造和公共參與等事項。
二、 出納:帳款出納與核銷、設備採購與資產管理。
三、 會計:會計作業與稅務、財務建檔與資料管理。
四、 志工隊:主要業務為協助社大所辦理之各項校務活動。
第五條 組織之變動
本校必要時,經校務會議通過,得報促進會同意增減或變更前條之組織。
第三章 校務會議
第六條 基於社區大學之民主化及自主化,本校得設校務會議,以議決本校之重要事項,並制訂各項章則。
第七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為召集人,促進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校務會議之決議應報促進會核備。
第八條 校務委員由促進會、社大、社大講師、學員和志工各選派2人參加之,必要時得增聘外部之專家學者,人數以3人為上限。
第九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四章 課程
第十條 本校課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社區大學課開設要點」、「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進行規劃之。
第十一條 本校課程規劃分為三類,包括:學術課程(人文、社會、自然)、社團課程、生活藝能課程,每18小時為1學分,每門課至多3學分。
第十二條 本校課程在不違背相關法令原則之下,由行政團隊進行規劃,課程委員負責審查。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定之。
第五章 師資
第十三條 本校師資來源,可包括大專院校、非營利組織或其他民間專業人士等。
第十四條 本校之講師聘任,除其所教授之課程須經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外,講師資格之取得仍須以正式順利完成開課者,視為正式講師,其資格以授課期間為限。
第六章 結業
第十五條 本校學分之授予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社區大學學員成績評量及學分授與要點」訂定之。
第十六條本校學員畢業必須修滿128 學分始得畢業,其中學術課程48 學分;社團課程40 學分;生活藝能課程40 學分。學術課程分人文、社會、自然各16 學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促進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