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動生活教育促進會組織章程
|
||
95年9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制定通過 102年4月1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2年9月1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勞動生活教育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
第三條 |
本會以推廣勞工教育,提昇勞動意識、促進社區發展、推動文化保存、增進勞工法治教育能力,辦理職業技能訓練及社區大學等相關社區學習業務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勞動教育訓練工作。 二、推廣並辦理勞工職業訓練工作。 三、辦理社區大學等社區學習業務。 四、宣導進步意義的勞動生活概念。 五、推廣勞工法制教育概念。 六、編撰勞動事務與關懷社會議題之出版品。 七、推動勞工權益、社區發展、環境教育、人文歷史、弱勢關懷、公共參與等各項議題之倡議與串聯行動。 八、其他,推廣有助於落實勞動生活與社區教育理念之事項。 |
|
第二章 會 員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或任職於本市、年滿廿歲、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
第七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八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自願退會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會員連續兩年經催告未繳年費者,自動除名。 |
|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十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侯補理事2人,侯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 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會得視需要聘用專職人員及設立專案小組協助處理本會一般事務。專職人員之聘用與解聘案,由理事長提出,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 |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300元。 三、政府補助款。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委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